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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办法
时间:2025-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推进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最高检、州委、县委和省、州院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自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州委、县委和省、州院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的研究和制定;

(二)检察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决定等的研究和制定;

(三)检察机关年度工作要点、重点的研究和制定;

(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重要举措;

(五)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请示的确定;

(六)检察队伍建设的决定、规定、意见、措施等的研究和制定;

(七)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和作风建设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年度重点任务的研究和制定;

(八)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年度重点任务的研究和制定;

(九)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十)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州检察院等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

(十二)重要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制定;

(十三)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应对;

(十四)重大案件办理,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十五)对违反党纪政纪检纪检察人员的处理;

(十六)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均属重要干部任免。

(一)向县委、州院提出调整、充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或者选拔、任用、正科级以上干部的请示和建议;

(二)科级领导职务任免;

(三)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级的晋升;

(五)干部轮岗交流,以及选调、遴选、挂职、派驻工作队员、借调三个月以上的干部、书记员等事项

(六)员额检察官增补、初选、等级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等事项;

(七)检察官员额分配、调整;

(八)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的员额退出、确认;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等级晋升请示;

(九)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职务确定、晋升等重要事项;

(十)干部管理权限内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配;干部调动等事项;

(十一)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和晋升警衔等事项;

(十二)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对检察工作、司法改革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

(一)重大检察信息化技术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二)综合政务、检务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安排;

(三)涉及政治、业务等工作的重大活动及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安排;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改建、续建项目;

(五)重要工程、重要项目研究论证、管理和监督,存在重大合同纠纷的合同处理事项;

(六)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年度经费预算申报、调整和追加;

(二)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超过2万元(含)的财政资金的安排;

(三)省、州检察院已批复有具体用途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进度等,预算内单项支出额度超过2万元(含)的项目以及工程项目变更超过原合同10%的;

(四)“三公经费”支出中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五)大宗物资、设备及服务项目的立项、采购,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调拨、划转、处置、盘盈、盘亏等事项;

(六)对外大额捐赠、援助2万元(含)以上

(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是“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党组会议重点研究重大决策中的第(一)至第(十三)(十五)(十六)项和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检察委员会重点研究重大决策中的第(十四)项。

第十条 需提请决策机构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材料应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采取深入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多种方式研究分析,制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一般应包括拟解决谋划的问题和事项、理由和依据(含法律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可行性分析。凡属于投入经费的事项,要明确预算;属于规划、方案、计划、制度、规定等方面的事项,要附有成形的有关公文稿件。对存在争议或比较复杂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部门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将分歧情况予以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记录、督办等工作,严格执行《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报告工作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和实施执行过程中是否落实了集体决策和议事制度、是否按照规程办事。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整改。要积极配合政法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会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负责依职责参加会议,并实施监督

第十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列为政治督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述廉的重要内容,列为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十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会议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提供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或材料不真实、不全面,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和报告的;

(五)对研究决定尚需保密的事项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 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同时废止。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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